(1)书面申请原件,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两份,本人身份证(16岁以上—20岁以下)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两份。
(2)申请人属于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的,需提供经民政、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。
(3)申请人属于再婚家庭子女的,需提供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其子女民族成分归属的意见。
(4)申请人原来的民族成分证明资料。
(5)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需提供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证明;属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,需提供所属社区(村民委)、乡(镇)人民政府的证明。
(6)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(7)申请人的出生(医学)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。
(8)属户籍管理部门误登的,必须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(9)《文山州变更民族成分审核表》一式两份。